青山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实施 " 一轴两区三城 " 战略,促进氢能产业集聚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2〕4 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设氢能产业园区。支持建设氢能产业发展园区,引导氢能相关企业在园区聚集,为氢能重大项目提供审批 " 绿色通道 " 服务,集中安排项目用地、报建审批、规范管理等工作。

二、吸引氢能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落户青山区。对有效期内由湖北省外整体落户青山区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氢能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财政奖励 50 万元基础上,青山区对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分三年每年分别按 2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给予奖励。

三、扩大氢能产业投资。对实际投资额 1 亿元(含)以上的新引进氢能产业项目,按照 " 一企一策 " 方式给予产业用地、专项激励政策。对通过增资开展氢能项目的存量企业,按照其增量部分参照新引进项目办法执行。对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氢能产业投资技改项目,按照其建设有效期内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投资总额的 4% 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大力扶持氢气存储。对专门从事高压氢气 / 液氢存储的企业,按设备投资的 10% 给予企业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支持氢气运输企业运营。按照年度累计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专业从事氢气运输的企业 0.8 元 / 千克、最高 80 万元运营补贴。

六、支持加氢站投资运营。加大对新建(含已建)和改建的加氢站的政策支持,对其建设补贴、站内制氢设备投资补贴,按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1:1 予以配套;运营补贴按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1:2 予以配套。

七、培育氢能龙头企业。对于区内年销售额达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每年按照核心零部件销售收入 1% — 2.5% 的比例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的超额累进制阶梯奖励。

八、鼓励融资租赁。支持社会资本组建燃料电池汽车融资租赁平台,通过融资租赁、大批量采购等方式降低燃料电池汽车购买成本,推广应用燃料电池汽车。

九、促进应用示范。以公交车、物流车、环卫作业车、渣土车、绿化养护车、通勤车等为重点,在区内推广应用燃料电池汽车。区财政安排预算资金,对市政用车予以更换。

十、优化燃料电池车船政策支持。对区内企业购置的符合武汉市相关奖励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船舶和叉车,青山区按市级财政奖励资金 1:1.5 予以配套补贴。

十一、开展氢能核心技术攻关。对牵头承担氢能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国家拨付资金的 25% 给予最高 250 万元配套资金支持,支持开展 " 卡脖子 " 技术攻关。

十二、促进氢能产业研发平台建设。对企业牵头组建氢能产业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 250 万元;牵头组建氢能产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 125 万元。对经市科协新考核认定的企业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补贴;对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补贴。

十三、其他事项

1、本措施由青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2、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3、本措施支持对象必须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在青山区,且承诺在青山区存续经营 10 年及以上。在武汉市化工区注册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4、本办法奖励资金已包含上级相同政策需要区本级配套的部分。同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青山区多项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

5、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6、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对地方经济带动性强、财政贡献高的重大创新创业项目,经区委、区政府或化工区管委会同意,可采取 " 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 的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支持。明确已享受一事一议项目不可重复申报本政策。

http://www.qingshan.gov.cn/sy/gsgg/202211/t20221103_20808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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